招生章程

沈阳医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2015-06-02 张晓 点击:[]

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院校全称: 沈阳医学院
办学地点: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46号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层次:本科
学习年限:学制2年专业,学习年限为2-5年;学制3年专业,学习年限为3-6年;学制4年专业,学习年限为4-7年;学制5年专业,学习年限为5-8年;学制6年专业,学习年限为6-9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44.4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3.49万平方米,专任教师443人,其中副高级职称以上221人,其中教学、科研设备总值6652.97万元,图书馆藏书68.92万余册。
二、计划说明
语种要求: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只开设英语课程,建议其它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男女比例要求:所有专业对考生性别无限制。
三、专业设置说明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科类
授予学位门类
100201
预防医学
5
理工
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
5
理工
医学
100302*
麻醉学
5
理工
医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5
理工
医学
100304*
医学检验
4
理工
理学
100701
护理学
4
理工
理学
100701
护理学(涉外护理方向)
4
理工
理学
100401
口腔医学
5
理工
医学
100301
临床医学(英语班)
6
理工
医学
100307W
康复治疗学
4
理工
理学
100304
医学检验
2
专升本
理学
630201
护理
3
理工
630201
护理(涉外护理方向)
3
理工
630301
药学
3
理工
630401
医学检验技术
3
理工
630403
医学影像技术
3
理工
630405
康复治疗技术
3
理工
630407
医学营养
3
理工
630408
医疗美容技术
3
理工
630201
护理
2
五年制高职转段
四、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颁发说明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专升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其中标注“专升本”字样。达到沈阳医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沈阳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沈阳医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五、收退费等说明
学费收取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我校普通本科口腔医学学费为4700元/年,医学影像学学费为4600元/年,其余专业为4800元/年;高职专科专业康复治疗技术学费为45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如果学费有变化,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最新批件为准。
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奖学金、助学金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经审核可按规定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学校设置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评定比例为4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等资助项目;学校设立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通过课余时间的劳动获得补助。
六、录取原则:
投档比例:我校按不超过120%比例投档。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我校对拟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责任。
院校志愿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在学校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不含“混合平行志愿”),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划定,各批次录取按照该省规定执行。
对加分、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处理在录取中学校承认省招考委关于加、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照顾录取规定。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当考生的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所有专业录满为止;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无政策加分和相关科目成绩高者。
报考我校本科临床医学(英语班)、护理学(涉外护理)和高职专科护理(涉外护理)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须达到一定的分数(录取时根据考生成绩划定),其它无相关科目或加试要求。
对江苏省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划分专业;对内蒙古自治区的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划分专业。
七、其它规定:
1.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沈阳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本章程的解释权。
3.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八、联系方式:
址:http://www.symc.edu.cn
联系电话:024-62215829 024-62215696
真:024-62215809
电子信箱symcz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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