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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2023年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31日   浏览次数:2772

沈阳医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建校74年来,秉承“博学洁行、厚德济世”的校训,实施内涵发展、错位发展、特色发展战略,致力于培养医理工管交叉融合的应用型人才。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精神和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辽办〔2023123号)要求,学校决2023年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沈阳医学院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一、招生对象

第二学士学位仅招收沈阳医学院2023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并同时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三)取得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须在学信网注册),且未就业的毕业生。

二、招生专业及计划

专业代码

学制

专业名称

招生计划

招生范围

100202TK

2

麻醉学

30

临床医学专业

100203TK

2

医学影像学

30

临床医学专业

100401TK

2

预防医学

30

临床医学专业

101005

2

康复治疗学

30

临床医学和护理学专业

三、报名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 2023年5月31日一6月3日8:30-19:00、6月4日8:30-15:00

(二)报名方式

登录“辽宁招生考试之窗”进行网上报名,网址为http://www.lnzsks.com/

四、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学校教务部门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8号)内容及学校相关要求,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报名情况开展网上复试,确定符合条件名单,审核结果将在沈阳医学院招生信息网公示。

五、录取

此次录取在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原则,填报服从调剂的考生需满足招生范围要求方可进行专业调剂,否则不予录取。在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部门审批后予以最终录取,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六、收费标准

(一)学费:第二学位专业的学费按我校对应第一学位专业的学费标准均为5500/生·学年。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其他费用参照学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根据有关部门2023年最新文件执行,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七、报到与资格复查

(一)经学校第二学士学位录取的学生,入学与注册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沈阳医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修订稿)》执行,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持报名材料原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将在学生入学后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报名、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三)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生入学后,统一安排体检复查,不招收色觉异常(色盲或色弱)学生。

八、学籍管理、毕业、学位授予及派遣

(一)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2年,全日制学习,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课程设置及教学安排按照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执行

(二)凡在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获得毕业证书及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学校现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毕业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四)修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参照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九、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沈阳医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46

邮政编码:110034

联系电话:024-62215829

学校网址:http://www.sym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y.symc.edu.cn/

电子信箱:symczs@163.com

十、附则

(一)本简章内容如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申请者应保证本人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完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三)如有未尽事宜,学校将在沈阳医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四)本简章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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